所謂居住權,一般是指對他人所有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權利。一直以來,我國并無居住權的相關法律規(guī)定?!睹穹ǖ洹吩O專章對居住權進行了專門規(guī)定,以滿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,是《民法典》的一大亮點。
法院曾審理過這樣的案件:女兒想買套住房,但因自身經(jīng)濟能力有限,便與父親簽訂協(xié)議,約定由父親支付房款,產(chǎn)權登記在女兒名下,父親享有對住房的居住權直至去世,女兒不得擅自出售房屋。后來,女兒反悔要賣房,父親只得起訴,要求確認自己享有涉案房屋的居住權??墒牵孔拥怯浽谂畠好?,我國法律又沒有居住權的相關規(guī)定,父親的要求法律依據(jù)不足,最終沒能得到支持。
西城法院方曉晨法官表示,這個案例是典型的因為法律沒有相關規(guī)定,導致當事人自行設立的居住權無法得到保護的情形。新頒布的《民法典》增加了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,詳細規(guī)定了居住權的設立形式、居住權合同的必要條款、居住權的期限。同時還規(guī)定居住權一般無償設立,設立居住權應當在登記機構進行登記。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一般不得出租等。這些規(guī)定極大填補了現(xiàn)行法律的空白,呼應了社會需求。
方曉晨法官說,居住權的適用范圍是比較廣泛的。比如在有些拆遷案件中,房屋所有人作為被拆遷人獲得了安置住房,與其共同居住或使用房屋的親屬作為被安置人,會認為自己對安置住房也享有居住權。但因為法律沒有居住權的相關規(guī)定,被安置人只能退而求其次,起訴要求確認自己對安置房屋也有權居住使用。這種居住權益與“居住權”有本質區(qū)別,對產(chǎn)權人的制約也有限。如果產(chǎn)權人將安置房屋出售,被安置人最多再通過訴訟,索要一點居住權益的補償。
《民法典》實施后,被安置人就可以直接起訴要求確認自己對安置房屋享有居住權,并在獲得法院的判決確認之后到房管部門進行登記。該房屋在日后出售時就會受到限制。這對于居住權人的保障將更加完善??梢哉f,居住權的設立在保障弱勢群體的居住問題、子女配偶居住、防范“以房養(yǎng)老”風險等問題上將起到十分積極的作用。
方曉晨法官同時提醒,居住權的設立,還將使今后的房產(chǎn)交易更加復雜。購房人在購房前不僅要了解房屋的產(chǎn)權、抵押情況,更需要了解該房屋上是否有他人的居住權,以保障自己的購房目的得以實現(xiàn)。
來源:北京晚報